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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第三自来水厂扩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2014-07-01 12:19:28 评论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市第三自来水厂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4年第1

因市第三自来水厂扩建项目建设的需要,需征收市第三自来水厂扩建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2014514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市第三自来水厂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就市第三自来水厂扩建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章贡区沙石镇市第三自来水厂扩建项目建设红线范围。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人民政府、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4515日起至2014614日止。

四、征收补偿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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