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才住房互换居住行为,优化人才住房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日前,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根据现行人才住房保障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出台《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互换居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互换居住行为进行规范。《规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规则》规定,互换居住的人才住房,包括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由市本级统一管理的政府投资新建的人才住房、商品房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人才公租房。对新建配建人才住房同面积段承租家庭和人才公租房同户型承租家庭,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互换居住。人才住房互换时,双方均需承诺互换行为遵守“无偿自愿”原则,不利用互换居住牟取利益。
《规则》规定,人才住房互换双方为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承租家庭,且共同承租人出具共同签名的互换申请,并对互换的理由、应提交的佐证材料等进行明确规定。除因工作变动离开中心城区需申请腾退外,在互换居住申请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不得申请腾退所承租人才住房,6个月内不再提交互换申请,并接受相关政策规定约束。
《规则》对不符合互换条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不同类型的政策性住房、不同面积段(户型)和过渡居住期间的人才住房,以及人才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发生婚姻、不动产、工作单位、享受保障房待遇等情况变化,未及时书面告知市人才住房办,不再符合人才住房申请资格条件等情形的,不得进行互换。
为方便人才家庭住房互换,《规则》规定,符合互换居住条件的人才家庭,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赣州住保”,在线上申请和办理,通过大数据平台比对互换双方申请人的社保、不动产、婚姻、住房保障等信息,以及用人单位(企业)、人才住房产权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和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批准后,人才家庭凭互换通知前往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互换承租手续。
《规则》规定,人才住房互换双方违反“无偿自愿”原则,存在牟利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互换双方人才住房承租资格,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人才住房。对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漏报承租期间婚姻、不动产、工作单位变动、享受保障房待遇等情况的,取消互换申请资格:对经核实不符合人才住房承租资格条件的,取消其承租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人才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