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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公布

2014-06-26 15:34:15 评论

赣州晒房网/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大余县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了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持续供应力度,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余县辖区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的出售、购买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管理,成立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南安镇人民政府、房管局、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民政局、公安局、地税局、物价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遵循“先租后售、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由承租家庭先购买有限产权,取得有限产权满五年后(从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计算,下同)方可购买完全产权,承租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1、申购人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且具有大余县城区城镇户口户籍,共同承租人应一并作为共同申购人参与申请;

2、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含)以上,申请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在租赁期间未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第六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满五年,申请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未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

第七条  出售价格

1、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出售价格:

以申购当年大余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成本均价为基础,考虑所售住房的区域位置、重置成本折旧、建筑结构、楼层差价和物价变动水平等综合计算。

2、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的出售价格:

在有限产权出售价格的基础上,补足建筑成本与综合成本之间的差价后计算。

第八条  县房管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成本价、综合成本价进行测算,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载入《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

1、建筑成本价包括当年同期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审批规费;

2、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运性配套公建费)、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优惠、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第九条   申购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完全产权,应一次性付清相关款项,并继续足额缴付物业服务费和承担除公共部位外的户内维修义务。有限产权的购买款项付讫后,可不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但不得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有限产权申购流程

1、申请:申购人向所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填写《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申请审批表》。

申购人需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购家庭的《住房登记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和收入证明等。

2、审核:县本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资料移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购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放《准予购买认定书》。

4、合同签订:依据《准予购买认定书》,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与符合条件的申购人签订《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合同中需载明过渡到完全产权时应缴纳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成本价与综合成本价之间的差价。

5、购买:申购人将购房款缴入县财政设立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县财政依据合同,向申购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6、发证: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后,申购人提交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购买合同、缴款票据、契税缴纳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须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内的共同申购人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在有限产权证的附记载明,不另行发证。

第十一条   完全产权申购流程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填写《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购买申请审批表》。

申购人需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家庭成员的《住房登记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和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

2、审批和合同签订: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放《准予购买认定书》,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据此与申购人签订《大余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完全产权购买合同》,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3、购买:依据合同,申购人将购房款缴入县财政设立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县财政向申购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发证:申购人提交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购买合同、缴款票据、契税缴纳凭证、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等材料,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内的共同申购人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并且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国土部门按规定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申购人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可按照不低于售房款的15%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资金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的出售资金缴入县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缴库手续。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回购和管理。

第十五条  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完全产权的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不得再次申请租赁、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回购: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或不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

3、破坏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连续一年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可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要求其补交购买有限产权期间减免的租金:

1、购买人的经济情况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超出大余县规定的保障标准或购买人搬离、迁出大余县城区,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2、购买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处置的。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购人或共同申购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需另外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提取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用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第二十条   支持申购人或共同申购人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和完全产权,贷款条件和要求按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服从小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程序确定,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平均水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并将维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内容出自大余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供关心大余县公租房建设的网民朋友参考。如有未尽之处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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